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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关于人肉搜索所涉的相关法律问题

此文为转载付英老师之文。http://www.mykh.net/bbs/viewthread.php?tid=213781

删除了对王菲事件的评论。  我不爱嚼明星的那些八卦事件。

对于人肉搜索是否入罪,目前在刑事或民事立法上已有相关罪名。

以下为付老师与学生问答内容:

问题如下:

一、公民有无权利进行人肉搜索
二、该不该立法管理“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否应当入罪
三、博客揭发贪官吏是不是在侵犯他人隐私
四、该不该实行网络实名制


付英的回答:

呵呵,接触人肉搜索这个话题是几天前的事,呵呵,因为一直忙于业内工作,对这个有趣的话题了解和理解的深度也就相对有限很多。此次点评,有些仓促,有 些匆忙,尚不能点到、深入之处,还请同学们谅解并理解。这个话题很有意思,需要继续深究。以下点评仅围绕上述五个问题,今后时间允许,还将与同学们继续探 讨。

一、公民有无权利进行人肉搜索

公民有权进行。①说公民无权利进行人肉搜索,就好比说公民无权利使用菜刀一样让人可笑。②禁止了人肉搜索,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就禁止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③目前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条文禁止人肉搜索,既然没有禁止,当然可以进行。

1、说公民无权利进入人肉搜索,就好比说公民无权利使用菜刀一样。一把菜刀,妻子用菜切菜,做出美味佳肴,拴住了丈夫的胃,这是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 表现,其乐融融。如果妻子发现丈夫不忠,一怒之下,举刀就砍,将丈夫砍成重伤,就是故意伤害罪,把人一刀砍死了,那是故意杀人罪。但我们不能因为菜刀可能 被作为犯罪工具而断然认定“公民无权使用菜刀”。

人肉搜索的确可以被用作非法目的,例如:我和你有仇,我就到网上论坛发贴应征你的绯闻艳史等,而有人看到后就源源不断地提供我所需要的这些信息。又如:我与你有仇,想杀掉你,我就在网上论坛里发出求购枪支信息,而有人看到后就源源不断地提供了我所需要的卖枪人的信息。

但“人肉搜索”这种工具也是可以被用作合法目的的。例如:我想求租到适合我的房子,我就在论坛上发帖子应征有关信息,知道有关信息的网友就向我提供我 所需要的这些信息。又如:我家被偷了,找公安局派出所没人管,我就在网上发帖子应征盗贼的有关信息,知情的网友在论坛上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信息等,这是一种 自救行为(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显然难以恢复的情形下,依自己的力量救济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 性的行为。更多的时候,我们要看到,以人肉搜索作为自救行为的通常都是在无助的、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进行的。

也就是说,类似使用菜刀杀人,人肉搜索作为一个工具本身在伦理价值上是中立的,它既可以被用作于合法的目的、也可以被用作于非法的目的,但进行人肉搜索并不当然就是一种违法或侵权的行为。

2、禁制了人肉搜索,就是在一定程度上禁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而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从目前我们所掌握的相关事件 来看,并不是所有的人肉搜索都产生不好的社会效应,而恰恰相反,彰显出来的更多的是好人好事,只不过大家对负面方面的东西关注得更多而已。当一个人在网络 上发表了容易引起争议的言论,他的言行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私人领域,而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关。当一个人的行为严重违反道德规范或法律的时候,如果不允 许公布诸如其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话,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就成了一句空话,无从实现。

3、为维护自身或他人权利的需要而在必要范围内了解或公开他人的隐私是合法的。例如:郭文君找爸爸,这是她的权利,即使父母天大的恩怨,但父女血脉相 连,亲情难舍。她爸爸消失N年,这是郭文君自己说出来的,父母离异多年,也是自己说出来的,她要当上世界冠军,从而更容易地找到父亲,也是她自己表达出来 的。这是她自己处分隐私权的行为。在这类场合,知情人的披露和有关人员的探问是维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正当利益的必要,不构成侵害隐私权,更何况郭文君成为了 世界冠军,她已经是公众人物。如果郭文君的亲朋好友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那首先他们需要去找的承担侵权责任的对象是郭文君,而不那些参与人肉搜索的 网友。当然,如果这些网友在论坛或其他网络空间采用了侮辱、诽谤的方式,贬损郭文君或其亲友的人格,这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是侵犯隐私权。

二、该不该立法管理“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否应当入罪

1、应该立法管理。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定理。网络具有的能量不亚于洪水猛兽。人肉搜索这一网络工具被一旦任意滥 用,仅仅靠道德来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如何控制管理并运用好网络,成为大家工作生活的好工具好帮手,也正是立法需要去思考的问题。“人肉搜索”现象所折射出 来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从立法等层面上界定个人隐私的范围和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知情权、舆论监督权,对公众的这种权利、自由的行使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划出 一个相对清晰的界限。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避免侵权。

同时,加强对相关网站的监督管理机制,避免网站放纵甚至直接参与侵权事件。

2、但对于人肉搜索是否入罪的问题,我认为不宜。对于情节恶劣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目前已有罪名足以调整。

(1)在现行刑法上,与隐私权、人肉搜索涉及相关的罪名有非法搜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诽谤罪、侵犯通信自由罪。

因为,为了侮辱、诽谤他人而在参加人肉搜索公布他人隐私,这是一个目的和手段的牵连关系。对于主观上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目的人肉搜索,情节严重的,如果 提供的是真实信息,可以以侮辱罪定罪处罚;如果提供的是捏造的事实,可以用诽谤罪来定罪处罚。对于更多主观上并不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目的的人肉搜索,不宜定 罪。没有专门针对“人肉搜索”修改刑法或制定特别刑法条款的必要。

例如:我一天逛街,路遇一帅哥,太让我心仪了,本来想冲上前去,直接表达爱意,但来不及了,帅哥上车了。我赶紧用手机抓拍了一张照片。后来,因为思念 这位不知名的帅哥,我茶不思饭不想,好朋友出主意了,到网上论坛发贴去,应证帅哥信息,结果好多好心人帮我哦,终于把这位帅哥的相关信息拼出来了,按图索 骥,我找到帅哥啦。主观上,我只是热爱帅哥,就想找到他,向他表达爱意寻找到真爱,没有其他目的。如果这位帅哥被我的真情打动,与我喜结良缘,皆大欢喜; 如果这位帅哥,被我的这番人肉,弄得焦头难额,也被其他的MM粉丝相中,一见钟情,穷追猛打,是否我和那些好心人侵犯到他的隐私权呢?以至这位帅哥,抹脖 子找了颗歪脖树上了吊,我是不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呢。

对这个例子,我和那些好心人是侵犯到帅哥的隐私权。但这位帅哥自绝于人民了,要我和那些好心人承担刑事责任,怎么也说不过去。当然,如果参予人肉搜索 中有这些一些变态的人,不怀好意的人,在帮我拼帅哥信息的同时,可能因为看这位帅哥太帅了,可能因为看我的如花似玉又对这位帅哥情有独衷,痴情得惊天地, 泣鬼神,这些暗暗不服,怀着贬损帅哥人格的目的,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不断地去骚扰他,以至于他抹脖子上了吊,那可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

(2)目前民事立法上的状况。

在民法上,和人肉搜索相关的,就是对隐私权的保护。现代民法认为,每个人的隐私范围是不一样的,越是公众人物,其隐私范围愈小,如政府官员与普通老百姓,明星与追星族,其隐私和范围确有天壤之别。

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比照名誉权的保护方式进行的,即对隐私权采用的是间接保护的做法,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保护的范畴,但这并不表明不存在“隐私 权”范畴。《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 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案件解答》第7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 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实际上,近年来不少法律法规,如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2条,就已明确提 出了隐私权的概念。

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尽管并没有将隐私权完全作为自然人独立的人格权确定下来,但将隐私和名誉区分开 来,无疑具有了很大的进步性。而最高人民法院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人格权纠纷部分单独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案由,更表明我 国对隐私权重要性的认识正逐步加深。

三、博客揭发贪官吏是不是在侵犯他人隐私

并不必然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按宪法规定,公民的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 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比如,我发现某局局长的儿子到英国读贵族学校去了,凭他的工资,不可能 有这样的经济承担能力,他支付不起这样高昂学费,这个时候,我就把他儿子出国上学这个事实发到网上,我也去人肉搜索一下,这个时候很多人就把他的工资、他 妻子的工资,他的工作单位,他的工作情况、他的小孩子上学学的情况,租房的地方 ,学费,等等都找出来了。把这些情况一综合,他的钱不够啊。这时候警察叔叔来了,一抓,一个大贪官。我犯法了、我侵犯他隐私权了吗。

当一个人成为政府官员或者是公众人物的时候,就意味着他自愿放弃了部分隐私权。隐私权保护的是私法上个人空间的安宁不被侵扰,知情权保护的是公法上 公共空间的透明和公开。私权利和公权力发生冲突的时候,应遵循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政府官员、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可能涉及公共利益,所以成为新闻 报道和公众知情的内容,对其披露不应构成侵权。

我们可以参考一下美国宪法,其对隐私和隐私权的保护就没有直接或明文规定,不涉及到公众发表言论自由的情形,而更多的是强调物理或有形的私人空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侵入。
综上,如果博客揭发贪官吏的内容属实,就不存在侵犯他人隐私。当然,如果你捏造或者歪曲事实,那就可能涉及名誉侵权。

四、该不该实行网络实名制

反对搞“一刀切”的实名制。网络是中国人民目前仅有的一个能够较为自由表达自己思想的场所,不能对其再施加更多的限制了,而是应当本着支持、理解、关 心其发展的态度,绝不可一上来就施加若干限制。当然,从长远看,需要加强网站及各方面的管理,提高网民整体素质,但实名制是没有实行的必要。

1、全部实行实名制不具可操作性,即使实行了,最后也会流产,也会不了了之。最终会导致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偏差,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当然,实行分级管 理,我认为是可行的。可以在一些较为正规的、大型的网站上要求实名制,增加信息的可信度,但对于那些小论坛不必要求,好歹给大家有一个“灌水”空间。

2、实中制的实施中,如果出现“冒名”或“重名”的问题根本不好解决。当然,由国家指定给每个人指定一个ID,然后再与《电子签名法》结合起来,建立 一个有效的验证机制。但真要如此实施了,可以想象,这样的国家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呢?作为这样一个国家的公民不会有恐惧和悲哀的感觉吗?

当然还可以采取与公安部身份证查询系统联网的方式来保证实名制的施行,但这些在目前不可能做到的。就算做到了,不说全球,就是全中国,大大小小那么多网站,如果哪一天某个网站泄露了或者遭黑客破解了,就无异于把虚拟世界的我们剥光了,我们就都成了公众人物啦。

3、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支持实名制的主要原因集中到阻挡诬蔑或过激言论。事实是,对于上述情况,就目前各网络论坛所具备的条件,通过技术手段是能够 非常轻松搞定。网络管理者为了自身网站论坛的和谐,看到上述内容,通常是不管你是实名还是非实名,都会毫不客气予以删除的。因为这些内容会严重影响网站论 坛的形象,会打击其他网友的积极性,从而影响论坛的人气、流量。所以,无需杀鸡用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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